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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手术器械和用品的灭菌
3.2.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手术器械和用品的灭菌。
3.2.2. 手术器械包的灭菌
3.2.2.1 灭菌前的准备
(1)消除污染:非感染症病人使用后的手术器械应选用加酶洗涤剂浸泡擦洗或选用洗净消毒装置或超声清洗装置清洗去污。
感染症病人使用过的手术器械应分别采用物理或化学消毒方法处理,消毒选用洗净消毒装置或超声清洗装置煮沸80℃~93℃40min或选用500mg/L~1000
mg/L有效氯或有效溴的含氯或含溴消毒剂泡30min(金属器械须加防锈剂);但气性坏疽、破伤风感染等应选用洗净灭菌装置或用2000mg/L含氯或含溴消毒剂浸泡作用30min后进行常规清洗。清洗时,先用洗涤剂溶液浸泡擦洗,去除器械上的血垢等污染,有关节、缝隙、齿槽的器械,应尽量张开或拆卸,进行彻底刷洗,然后用流水冲净,擦干或晾干,并尽快打包,以免再污染。清除污染前后的器械盛器和运送工具,必须严格区分,并有明显标志,不得混用。盛器和运送工具应每日清洗消毒,遇污染应立即清洗消毒。
(2)包装。见3.1.1.6.(2)。
(3)装载。见3.1.1.6(3)。
3.2.2.2 灭菌方法
(1)预真空压力蒸气灭菌方法见3.1.1.4(2)1)。
(2)脉动真空压力蒸气灭菌见3.1.1.4(2)2)。
(3)下排气式压力蒸气灭菌法见3.1.1.3。
(4)快速压力蒸气灭菌或正压排气快速灭菌器见3.1.1.5此法特别适用于应急锐利器材的灭菌。
(5)环氧乙烷气体灭菌:环氧乙烷用于不耐热手术包的灭菌。具体方法见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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